中国武汉一家法院在一起涉及AI生成短剧的版权纠纷中,首次将AI工具授权费和token使用成本纳入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范围。涉案公司于2026年初利用AI工具制作了一小时短剧并发布,次日即被另一公司抄袭、改名并投放广告。法院认定该短剧构成受保护的视听作品,理由是员工在剧本创作、提示词设计、AI输出筛选和最终剪辑等各环节均做出了自主创造性决策,AI仅作为工具使用。除AI相关成本外,法院还综合考量了时长、传播范围和侵权持续时间等传统因素,最终判赔2万元人民币。此案延续了中国对AI生成作品版权保护逐步加强的趋势,并建议创作者保留剧本、提示词草稿等项目文件作为证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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